征信黑户
被撕毁的借条,能作为定案依据吗? 有这样一个案例。 李某手持借条到张某公司向其索要5万元借款,但不幸借条被同公司的会计当场撕碎。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谁料张某辩称:撕碎的借条在法律上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欠款事实。且撕借条时,自己并不在场。 原告李某提供了一份粘贴好的借条原件,和一份复印件。然而被告张某对其不予认可,并称:借条上除了自己的签名,其余都是拼凑完成。且即使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借条被撕毁,也说明债务已经清偿。 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那么他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因此本案中要想认定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必须解决原告举证“借条”的证据效力问题。 从借条的形式来看,虽然原告举证的是被撕毁的碎片,但经过粘贴后,借条仍保持了证明借款事实的完整性。此外原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且被告对自己借条上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确认。 因此就借条本身而言,虽有瑕疵,却仍具备了证据的完整性。从借条撕毁的原因来看,原被告均认可是被告的会计将借条撕毁,但对撕毁的理由各执一词。根据双方提出的理由,被告所述发生的可能性较低。 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被告若想反驳原告的主张,必须提供其不欠原告借款或已还款的证据。 但被告未能举出证据,其抗辩理由又缺乏合理性,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后果。应认定原告提供证据的效力。 综上,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裁定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