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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
发布日期:2022-04-20 16:30 点击次数:157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能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直接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虽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还不能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由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该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或者以贷款申请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能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住房(以下简称其他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抵押物。 借款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 由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必须符合管理机构确定的条件,并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还须就每一借款人的贷款与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签订相应的书面保证合同。 以其他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该抵押房屋的价值需进行评估确认,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且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妥抵押权登记手续。以其他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前需交由管理机构收件保管,且借款人不得以该房屋再次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作为抵押财产进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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