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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质押
发布日期:2022-04-22 22:55 点击次数:87
贷款质押是贷款人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贷款人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质押物。可作为质押的质押物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其中个人储蓄存单必须是贷款人系统内的存单。 贷款人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贷款质押率不得超过质押物面值的80% 。 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权利凭证灭失或损毁的,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到期需兑现,兑现后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三)用管理中心和贷款人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转为质押。 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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