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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抵押
发布日期:2022-04-24 12:27 点击次数:206
贷款抵押是贷款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的财产作为发放贷款的抵押物。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物:(一)借款人具有所有权明晰的房产和其他地上建筑物;(二)借款人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三)管理中心和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 用房产抵押的抵押物价值,须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购新房的以购房价款作为抵押物价值,贷款抵押率不得超过购房价款的80%。用旧房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70%。 贷款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取得《他项权证》。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现房作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并交由贷款人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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